豫地税函[2012]23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1
摘要: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文件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12]234号            2012-6-21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规范契税征收中纳税期限不统一的问题,现将契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前,各地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要认真进行清理纠正,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省局拟于2012年9月份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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