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12]234号 2012-6-2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全面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规范契税征收中纳税期限不统一的问题,现将契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前,各地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要认真进行清理纠正,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省局拟于2012年9月份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