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9
摘要: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如接受服务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杭州市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及延伸服务点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从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税务机关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专用发票的对象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

  凡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接受服务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杭州市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及延伸服务点(见附件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杭州市主城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同城通办)。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

  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如接受服务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杭州市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及延伸服务点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

  (1)省内(不含宁波)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2)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身份证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国税机关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从事个体运输的纳税人;

  (3)凭外省(市)(含宁波)《税务登记证》副本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关国税机关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持《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货物的起运地或到达地为本市的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和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二、代开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二),一式二份并签章;

  3、发票专用章;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三),一式三份并签章;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等其它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发票专用章(附件四);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的第3项仅在初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三、代开专用发票有关税款缴纳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支付等方式,缴纳代开专用发票国税机关按规定征收的税款。

  四、代开专用发票的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内,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二)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当月,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所退回的代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可至原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延伸服务点作废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服务部分退回的,应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至原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延伸服务点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因代开专用发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原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延伸服务点提供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和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以及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因代开专用发票有误,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原代开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延伸服务点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和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以及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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