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基金会2012年年度检查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6
摘要:各基金会接到年检通知后,根据年检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2012年工作做出总结,对2013年工作做出计划,并于 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书和审计报告的网上申报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基金会可从网上下载成纸制文件,并准备下列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基金会2012年年度检查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关于做好基金会2012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44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基金会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 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2012年度检查,按基金会年检要求提交年检材料。

  二、年检内容和标准

  2012年基金会年度检查统一采用全国基金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查。各基金会必须按民政部的要求进行网上填写和申报。登陆www.chinanpo.gov.cn/shenpi网站,输入基金会名称全称(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及原始密码66668888后根据《工作手册》提示操作。操作中如有疑问可向网上年检操作咨询联系人咨询。各基金会网上年检申报材料一经网上审核后,网上自动生成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随即转至中国基金会网(chinafoundation.org.cn)予以公布。民政部对基金会年度报告书和审计报告模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各基金会要在 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书和审计报告的网上申报工作,在获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同意后,进行下载打印,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2012年基金会年度审计工作,办公地址在银川市的基金会,民政厅统一委托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侯旭辉 电话0951—4120958 18295699907)统一实施审计,办公地址在银川市以外的基金会可自行确定审计事务所,审计费用由各基金会支付。

  三、年检的步骤

  (一)各基金会接到年检通知后,根据年检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2012年工作做出总结,对2013年工作做出计划,并于 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书和审计报告的网上申报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基金会可从网上下载成纸制文件,并准备下列资料。

  1.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计报告

  4.基金会章程变更情况

  5.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

  6.基金会党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见附表)

  7.由理事签名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各基金会应当于 5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送交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三)5月中旬,自治区民政厅做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决定,并将年检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书提交民政部。

  四、年检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督促主管的基金会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严格把好初审关。如在初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民政厅联系处理。

  (二)各基金会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前的自查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我区目前已有16家基金会取得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结果,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提供2012年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副本,资格即可延续。还未申报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事业;

  (五)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 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十)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以上(含 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以上(含 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须具备以上(一)至(九)项规定的条件;

  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符合以上条件。可在 5月31日前分别向自治区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提出申请,5月31日后不再受理申报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自治区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六、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需报送的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 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厅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附:

  1.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统计表

  2.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3月6日

  宁夏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张新颖

  联系电话:5915625

  网上年检操作咨询联系人:井华

  联系电话:010—58123075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