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纳税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确保国家退税款安全,促进我市出口企业诚信退税,针对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现将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出口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上设置AA、A、B、C、D类五个管理类别。 二、管理类别的标准: (一)AA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 已持续经营2年以上(含2年); 3. 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含1年); 4. 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A类出口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发生出口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未发生过偷骗税问题; 2.近三年无欠税记录; 3.档案管理健全,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4.财务核算健全; 5. 近三年海关、外汇管理局无单笔一万元以上的处罚记录; 6.上年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率高于80%; 上年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率=1-[(出口退(免)税红字冲减条数+税务机关初审调整条数+税务总局提供海关报关单002信息条数)/ 申报总条数×100%] 7.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退(免)税单证、信息收齐申报进度高于90%; 申报进度=申报本年度单证、信息收齐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本年度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100% 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计算期间为该年度1月1日至9月30日报关出口的货物。 8. 农产品及其制品出口额占申报退税出口额5%以下(农产品及其制品耗用进口料件金额占农产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70%以上的除外); 9. 服装、食品、木制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异地报关出口额占申报退税出口额5%以下; 10. 生产企业近3年综合税收负担率大于等于3%; 综合税收负担率=(累计已纳增值税额+累计免抵税额)/〔累计内销货物销售额+累计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累计出口免抵退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100% 上年出口额大于一亿美元的生产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近3年综合税收负担率未达到3%,但A类企业其他条件均已符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市局审核批准,可按A类企业管理。 11. 外贸企业上一年度异地报关出口额占申报退税出口额90%以下; 12. 外贸企业上一年度年换汇成本低于年度平均美元外汇牌价90%; 年换汇成本=年计税金额合计数×(1+征退税率差)/年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 计税金额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计税金额。 年度平均美元外汇牌价=人民银行每年每月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合计数/12 13. 服装、食品、木制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出口额15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为C类企业: 1. 服装、食品、木制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异地报关出口额占申报退税出口额40%以上; 2. 生产企业近3年综合税收负担率小于1.5%; 3. 上年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率低于60%; 4.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度低于70%; 5.外贸企业上一年度异地报关出口额占申报退税出口额95%以上; 6.外贸企业年换汇成本大于年度平均美元外汇牌价95%; 7. 上一年度未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8.生产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因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而申报免税的出口额占全年免抵退税出口额5%以上; 9.近三年内发生过偷税数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行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近三年内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但未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 11.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未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资料三次以上; 12. 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按B类企业管理有风险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为D类企业: 1.近三年内发生过被追究刑事责任偷税行为的; 2.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未满二年的; 3. 现有征管系统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企业(含已注销的企业)有非正常、骗税行为。 (五)AA类、A类、C类和D类以外的出口企业为B类企业。 因担当国家对外援助等国际交往职能或因国际形势变化及企业的特殊经营方式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指标异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市局审核批准,可按B类企业管理。 三、各类别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AA类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办理核销审核。 A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除对各种退(免)税申报表归档管理外,其他纸质凭证返给企业。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管理、备查,保存期限为10年。 (二)A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出口企业申报原则上可凭申报表和有关凭证的电子数据申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电子数据及申报表进行人工审核,在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外贸企业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等)对审无误后,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增值税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电子数据审核发现疑点,要求企业提供纸制凭证进行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供。 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比照AA类企业进行管理。 (三)B类企业应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四)C类企业实行先评估后退税管理办法。在纸制凭证齐全且人工审核无误和外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等)对审无误的基础上,由进出口处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疑点企业下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函调除外)审核,疑点可以排除的,上报进出口处办理退(免)税;疑点较大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加预警防控对象申请表》,上报进出口处审批,并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12〕90号)第六条规定在12个月内完成核查。C类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比照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五)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对享受退税的外购货物,要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货物,应当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四、出口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一年度各项指标的计算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该年度的11月30日。被确定为AA类、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发生涉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批准后,按前款分类标准降低管理类别。 五、本通知对AA类企业的管理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其余条款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9号)同时废止。 望周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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