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支付给外国机构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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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8
摘要:问:我公司和国外某公司驻京办事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公司员工来我公司进行技术服务,超出服务天数的,按对方员工人数和服务天数计算费用,依照合同,我公司将服务费用付给国外公司,是否涉及对方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其办事处代扣代缴还是我公司代扣...
问:我公司和国外某公司驻京办事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公司员工来我公司进行技术服务,超出服务天数的,按对方员工人数和服务天数计算费用,依照合同,我公司将服务费用付给国外公司,是否涉及对方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其办事处代扣代缴还是我公司代扣代缴?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员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取得的工资应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员工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其受公司派遣到贵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不向该员工支付所得,不属于该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扣缴义务人应为向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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