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3年8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正确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将免税收入金额填列到“本期扣除项目额1”栏次中,其计算的应纳税额为“0”。 例:纳税人月营业额为18000元,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期项目收入”栏填报18000元,“本期扣除项目额1”栏填报18000元,“本期应纳税额”为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营业额不超2万元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操作细节 从2013年8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一)按月申报的营业额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月为申报期,其中11月营业额1.8万元,12月营业额2.2万元,则11月可免税,12月必须全额纳税。 (二)按季度申报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季度为申报期,其中10月营业额1.2万元,11月营业额1.8万元,假如该企业12月营业额2.2万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5.2万元,则该季度可免税;假如该企业10月营业额2.1万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6.1万元,则该季度必须全额纳税。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扶持企业发展的一种减税措施,只是减税程度高些,将应纳税额减为零了。因此在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11月营业额1.9万元,营业税税率5%,以应交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这样应纳营业税950元,应纳城建税66.5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8.5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9元。应在《地方税综合申报表》的第九列或者《地方税通用申报表》的第十一列“减免税额”一栏填写相应的减免额。 三、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纳税申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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