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2.项目产权归属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项目产权原属于投资人,项目完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回购的,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3.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还要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对投资人只出资金不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的行为,属于资金借贷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二)关于营业税税目问题 2.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固定收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对投资人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固定收入是指投资人在与业主签订“建设-移交”合同时明确约定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合同标的的固定比例作为项目回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人在与业主签订“建设-移交”合同时约定以“特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项目回报,“特定”内容包括确定的地理位置、面积、移交时间等价格影响要素,视同投资人取得了固定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 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是指在与业主方签订“建设-移交”项目合同时,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测项目回报金额,从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 (三)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2.对“建设-移交”项目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的, (2)投资人将增值税劳务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由于此项增值税应税服务在施工单位已缴纳增值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可以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3)投资人将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建筑业劳务同时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投资人可以将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施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就增值税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