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8]47号 1988-09-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财政部 1988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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