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作价投资入股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时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184号 1999-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作价投资入股的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时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省局认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是独立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其房地产经过验资已实际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已记入固定资产帐,且已计提折旧,中方固定资产也作贷记处理,虽未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但是,根据实际财产所属关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应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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