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4]635号 2004-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本法规附件3《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要加强日常管理,对被认定为欠税的纳税人,要及时纳入欠税管理,对符合欠税公告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公告,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对新发生的欠税,要按照总局欠税公告的发布条件,对欠税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和重新确认。 四、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中的县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欠税公告的工作职责,统一由各局负责;市局所属稽查局欠税公告的发布,统一报市局办理。 (二)《办法》中所指的办税场所由各局根据本局具体情况确定;企业或单位累计欠税余额在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累计欠税余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局应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上予以公告。 (三)各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书面报市局;市局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局领导审批,并按照批示意见及时公告。 在一个年度内,企业或单位累计欠税余额在8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累计欠税余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在《北京地方税务公报》或其它报纸、媒体上再次公告。 (四)各局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或半年)应当发布公告的告知送达、数据确认、报审、批准和发布工作。 各局在欠税公告发布或上报前,应当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确认,重点应对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的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的电子数据逐一核对,并向欠税人送达《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五、对2003年6月30日前发生的欠税,待市清缴欠税工作协调小组的清欠追缴工作结束后,再按照市局通知予以公告。 六、市局以前发布的有关欠税公告的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 3.[附件废止]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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