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1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二、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2669259;传真:2669323;

  电子邮件:290529530@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4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06]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转让市级范围内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参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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