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税收筹划名义,采用“底薪提成”薪金结构,每月给员工低底薪,客户支付款项则50%归公司、50%归个人,公司仅就其取得部分缴税,员工个税也仅按底薪计缴。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税并处罚款。税官提醒:税收筹划要科学,法规底线不可碰,税法知识要细学,刻意逃税不可取。 案情概况: 税务稽查部门在调查中通过调取公司银行资金收付情况,走访部分客户,掌握了充分证据,责成A公司补缴相关税收并处以罚款. 案情分析: 稽查员认为,根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上述业务中企业应将协议金额全额计入公司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没问题。而对于个人所得税,从实质上看,企业员工以“50%”提成的方式取得了这笔钱,这笔钱实际上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绩效工资,应视作员工的薪酬,当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现象在实务中十分普遍,很多小企业往往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税负成本”,但这种操作实际上已经违法。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处理结果: 税官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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