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适用新《计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既包括依照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依照2011 年国务院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还包括尚未或暂未纳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管理但应经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以及应领未领相关证照直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应重点掌握收入总额包括的内容 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种正列举的处理方式清晰全面,既有利于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和检查,也便于个体工商户遵从纳税,较好地兼顾了征纳双方的权益。 (三)应重点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四)应重点掌握特色税前扣除规定 二是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新《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上述特色税前扣除规定是新《计税办法》的重要亮点条款,彰显了新《计税办法》的理性与务实,必将对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征纳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五)应重点掌握终止生产经营结清税款的规定 早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摘自《中国税务》2015年第4期作者:国税总局所得税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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