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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