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11-2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全区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机制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机制糖(每吨)甘蔗单耗数量为8.22吨。 四、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11月30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机制糖甘蔗单耗数量为8.203吨的标准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3〕9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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