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税制要素里面很重要的一块。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这个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很重要的。税务机关、税务干部也应该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跟增值税条例基本一致。4月14日全国局长会上,有地方提到餐饮企业向税务局反映,购买鲜活农产品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负会增加。面对这个情况,我们要准确把握,鲜活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是免税的,免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是增值税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个原则不是针对餐饮企业,其他企业也不能抵扣。我们分析一下餐饮企业税负,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租金、水电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负应该不会有较大提高,所以听到纳税人反映的这一点要给纳税人解释清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从原营业税税率5%到征收率3%税负直接下降。另外做政策宣讲的时候也要提醒这些新的纳税人注意索取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原营业税的纳税人可能这种意识较薄弱。大的企业,比如中国铁建、各大金融保险公司、大型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从企业财务制度设计上会要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于规模较小、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健全的企业来说,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或者愿意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要提醒其注意所有的支出要尽可能取得专用发票。同时,除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企业,还要注意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如果超过了180天没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必然增加,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麻烦。这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有一千多万户,国税局干部的工作压力是很大的,所以12366呼叫中心作为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一线税务干部,事前多做一点政策宣讲工作,后续征收管理时就能避免很多矛盾,要提醒新增值税纳税人及时认证发票、申报抵扣,另外,也要提醒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已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总局23号公告扩大了取消认证的纳税人范围,自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也可以不再进行发票认证了。 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不动产。不动产纳入这次营改增范围,这对于纳税人是规模比较大的一项可抵扣项目。 (一)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的并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工业企业5月1日之后新盖的或新购入的厂房,一般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分2年抵扣。 (二)一次性抵扣的不动产。除36号文件规定的“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接盘后继续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应一次性抵扣。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个在建的不动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房地产开发产品,还将继续开发。当然也有一些特例,比如房地产企业购买的不动产纯粹是自用性质,这时一般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应分2年作进项抵扣。 二、贷款服务。贷款服务按现行规定是不允许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向他人借款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不仅是企业利息,还包括利息性质的收入。借贷合同中的利息收入很清晰,但有一些情况不像借贷合同那么明显,比如债券。债券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按照贷款征税。如何把债券与贷款联系起来?贷款一般是一对一的,有一个或者多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银行跟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很清晰,合同清晰写明贷款期限、利率、付息日。而债券的实质也是一种借款,是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它的出资方很多(债券的购买方就是出资方),有一定借款期限(例如,10年、20年或是15年),利率也是固定的(债券票面上都有一个固定利率),所以它的实质和贷款是一样的,只是债券不是一对一的,发行债券是不定向的,出资方很多。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应按贷款服务征税,相应的,这一部分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此外,贷款合同除了约定利息之外,可能还有一些跟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按照规定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即发生借款业务的时候,借款支出中的利息、利息性质收入以及和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都不能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旅客运输服务不允许抵扣的范围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因为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可能有些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有一些误解。作为乘客消费的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运费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但作为经营者,与对方合作经营开展联合运输的时候,支付的旅客运输分运费是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比如天津某公司组团飞往广州购物旅游或公务出差,天津没有直达广州的航班,需要到北京中转,于是,该公司把全部运费包括机票款全交给某运输企业,由这家运输企业承担天津到北京机场间的运输业务,再从北京机场乘坐联系某家航空公司航班飞往广州,机票也由该运输企业负责购买。这家承揽业务的运输企业,如果收取的总费用为100万元,支付了80万元机票费用给航空公司,支付的这部分机票费用,确实是由航空公司提供了旅客运输服务,但是运输企业并不是旅客运输服务接受方,而只是联合运输服务提供方。因此,运输企业采取联运经营时,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的运输企业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四、旅游服务。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并未包括旅游服务。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从以下方面把握:如果这项旅游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的旅游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支付的旅游费用于生产经营,比如公务考察时,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交通和住宿,支付给旅游公司的支出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即旅游服务支出用于生产经营作为进项税额才能抵扣,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能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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