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有利与不利的会计处理

来源:王建军 作者:王建军 人气: 时间:2016-05-17
摘要: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 合同 ,包括 基本金融工具 和 衍生金融工具 。 基本金融工具:现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股票、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远期金融合同、金融期权等。 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使合同双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此项远期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收取现金(如保证金),乙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同甲公司一样)

2015年12月31日

与甲公司相反,对乙公司而言,2015年12月31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增加6300元。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300

2016年1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现金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解析】

远期合同中约定以现金净额结算,对于甲、乙双方来说,该项衍生金融工具在2015年2月1日赋予某一合同方在潜在有利的情况下与另一合同方交换金融资产(现金)的合同权利,或者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合同方交换金融资产(现金)的合同义务。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应当分类为金融资产。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准则适用范围内的远期合同应在承诺日(交易日)而不是结算日确认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当主体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通常相等,因此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净额为零。针对例1中的金融工具,对合同双方来说,在2015年2月1日均产生一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的价值相等,因此在承诺日(交易日)双方均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无论如何,该项衍生金融工具在2015年2月1日均应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仅因为记账金额为零,所以未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不为零,则该合同在交易日即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负债。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甲、乙双方应对远期合同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账面价值。 

2.以股票净额结算(股票换股票)

假设除了将以股票净额结算代替现金净额结算之外,其他条件均相同。

股票净额结算,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收取按合同总额与市场价格计算的其自身的股票数量(即104000/股票市价),有义务向乙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自身的股票1000股,数量差额以收取/交付股票的方式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除了记录远期结算的分录之外,甲公司其他的会计处理与上述以现金净额结算所列示的相同。

2016年1月31日

合同以股票净额结算。甲公司有权收取的股票数量为981.1股(104000÷106≈981.1股),有义务交付的股票数量为1000股(合同数量)。因此,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交付自身股票18.9股。由于股票只能以整数交付,所以交付自身股票18股(18×106=1908元),差额92元以现金支付。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贷:库存股  1908

        现金  92

或交付自身股票19股,收取差额14元(19×106-2000)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现金  14

    贷:库存股 2014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除了记录远期结算的分录之外,乙公司其他的会计处理与上述以现金净额结算所列示的相同。

2016年1月31日

合同以股票净额结算。乙公司有权收取甲公司交付的股票数量为1000股(合同数量),有义务交付的股票数量为981.1股(104000÷106≈981.1股)。因此,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收取股票18.9股。由于股票只能以整数交付,所以收取股票18股(18×106=1908元),差额92元以现金收取。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金融资产 1908

    现金 92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或收取甲公司股票19股(19×106),另以现金支付差额14元

借:金融资产 2014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现金 14

【解析】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除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分类为权益工具以外,其他情形均应分类为金融资产。(固定换固定分类为权益工具)(固定换变动/变动换固定分类为金融资产)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 除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分类为权益工具以外,其他情形均应分类为金融负债。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