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股票总额结算(股票换现金) 假设除了将以股票总额结算代替现金净额结算之外,其他条件均相同。 股票总额结算,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有权收取合同总额104000元,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交付自身的股票1000股。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甲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因为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此项远期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收取现金(如保证金)。(尽管无需会计处理,但应明确该项远期合同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为它只能以股票换取现金的方式结算,并且是以固定数量的股票换取固定金额的现金) 2015年12月31日 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因此,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016年1月31日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现金 104000 贷:库存股/股本 1040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乙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因为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此项远期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收取现金(如保证金)。(对乙公司来说,尽管无需会计处理,但应明确该项金融工具产生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 2015年12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300 2016年1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金融资产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借:金融资产 104000 贷:现金 104000 【解析】 甲公司 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合同,则该金融工具合同应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远期合同分类为权益工具(仅因为公允价值为零,在初始确认时未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不确认该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①如果在结算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股票,但未收到乙公司现金,则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增加(甲公司履行了义务,乙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甲公司具有从乙公司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即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4000 贷:库存股/股本 104000 ②如果在结算日,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股票,但收到了乙公司现金,则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增加(乙公司履行了义务,甲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甲公司承担退还乙公司现金的合同义务) 借:现金 104000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负债项目)104000 ③如果在结算日,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股票,也未收到乙公司现金,则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乙公司 准则规定,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应当分类为金融资产。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同时,衍生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应对远期合同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账面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签订日及后续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应仅对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①如果在结算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的股票,但未向甲公司支付现金,则乙公司除记录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的终结以外,另外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增加,即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金融资产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同时 借:金融资产 104000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负债项目)104000 ②如果在结算日,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交付的股票,但乙公司已向甲公司交付现金,则乙公司除记录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的终结以外,另外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增加,即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同时 借:其他应收款 104000 贷:现金 104000 ③如果在结算日,乙公司并未收到甲公司交付的股票,也未向甲公司交付现金,则乙公司仅应记录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权利的终结,即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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