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购买自身股票的远期合同 2015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远期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其自身的股票,即以购买甲公司自身股票为标的的远期合同。 合同签订日:2015年2月1日 到期日:2016年1月31日 远期合同涉及的股票数量:1000股 2015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2015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10元 2016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6元 2016年1月31日的固定远期价格:104元 2015年2月1日远期价格的现值:100元 说明:为了简化说明,假定基础股票不发放股利,从而当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时,远期价格的现值与现货价格相等。另外,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股票价格与固定远期价格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的。 1.以现金净额结算(现金换现金) 基于甲公司购买自身股票的远期合同将以现金净额进行结算。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不会向乙公司收取其自身的股票,而是根据结算当日甲公司自身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数量计算出应收乙公司的现金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应付乙公司的现金金额(根据合同结算价格与合同约定数量计算,即104000元)进行比较,差额以收取/支付现金的方式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签订合同时甲公司每股价格为100元,固定远期价格现值为100元,即2015年2月1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合同权利价值100000-合同义务价值100000)。【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按照市场股票价格与固定远期价格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没有支付或收取现金,甲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尽管无需会计处理,但应明确该项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场价格增加到110元,对甲公司而言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增加6300元(合同权利价值110000-合同义务价值103700)(合同权利价值110×1000=110000)(合同义务价值100000+4000÷12×11≈103700)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300 2016年1月31日 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价减少至106元,对甲公司而言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106×1000-104×1000)。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2000-6300):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同一天,该项远期合同以现金净额结算,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收取现金106000元,同时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现金104000元,因此甲公司将收取乙公司现金2000元。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现金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20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没有支付或收取现金,乙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同甲公司一样) 2015年12月31日 与甲公司相反,对乙公司而言,2015年12月31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减少6300元。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3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2016年1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贷:现金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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