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联劳务表”的变化 该表为保留下来的表格,对应的关联交易类型为(五)劳务交易(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尽管该表的名称没有变化但是从表格结构和内容来看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该表的结构和“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交易表及金融资产交易表”的结构完全一样;表中将关联劳务分为两大类:收入和支出,再将收入/支出分为两小类:境外和境内。企业填写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每小类关联交易类型只需分别填写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4个项目;而且每小类关联交易类型只需单独填写前五位(各类型关联交易金额合计,理解应该依大小排序填写)关联方,剩余的金额小的全部关联方金额合计填写在“其他关联方”项目中;注意其中的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2个项目每小类有小计、每大类有合计。估计很多外资企业一般不会发生该类关联交易,因此不需要填写该表格;而相反很多内资集团将可能存在该类关联交易会需要填写该表。 2、“关联交易内容”按以下项目填写:“市场调查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代理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服务”、“维修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审计服务”、“招聘服务”、“培训服务”、“集中采购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安装工程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体育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服务”、“网络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劳务”(关注该列举的服务项目类型比关联交易类型中列举的服务项目多)。注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填以上多项。 3、注意该表与“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十二、新增的“权益性投资表” 该新增表主要是为计算“关联债资比例”,从而加强资本弱化管理而设计的表格。该表由100权益性投资情况,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及3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给前5位股东情况三大内容构成。企业填写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及资本公积金额三列的金额都是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加权平均金额,即等于(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 2、“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4列“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其应取会计记录中以下三者之较高者:a.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b.实收资本+资本公积;c.实收资本。 3、该表中按月加权计算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与“融通资金表”按年度计算的“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的口径及42号公告中第二条关联关系的判断的第二款计算“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中的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及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两种都是按年度加权平均)的计算口径不一致,这样也就造成G100000表中“203债资比例”计算的分子分母口径不一致。而在2015年9月17日2号文的征求意见稿中关联债资比例计算的分子分母口径以及与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口径完全是一致的(全部按年度加权平均)。 4、“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中第1列“股息、红利金额”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合计。 5、“3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给前5位股东情况”中项目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给前五位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国家(地区)等信息。通过该项目中各个细项的相关信息可以为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风险管理提供指引。 6、注意该表与“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其“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合计数”(即第13行第4列)=G100000“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栏。 十三、新增的“成本分摊协议表” “成本分摊协议表”是针对特别纳税调整中的特殊业务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而新增的表格。2 号文中曾对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规定了严格的审核程序,这样签署一例允许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合规成本分摊协议会耗时又耗力,因此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对该合规成本分摊协议的签署并没有表现出很大的积极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7年多来,从公开的报道中也只是见到过深圳地税出现过“全国首例集团内劳务预约定价安排成功签署”;但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彻底取消了“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在2015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一文下发后,2015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以规范对取消审核后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但是取消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审核已经一年多过去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的签署并未出现热情高涨的情况(呵呵验证了当时TPPERSON的预判,参见2015年6月29日TPPERSON推送的“TPPERSON简评:税总45号公告规范对取消审核后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 企业应特别注意防范纳税风险”)。由于该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根据TPPERSON掌握的资讯,2016年度是很少会有企业需要填报该表的。未来需要填报的企业在填写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及2号文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国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目前主要适用于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2号文第六十七条特别规定: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所以该表中“协议涉及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无形资产”、“集团采购”、“集团营销策划”、“其他”。 2、“本年度预期收益总额”应填报本报告年度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将产生的预期产生收益金额合计及币种。 3.“本年度实际发生成本总额”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合计及币种。 4“本年度实际收益总额”: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实际产生收益金额合计及币种。 5、“300本年度存在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情况”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存在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情况。如果该项选择“是”的,应当附件说明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6“400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存在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如果该项选择“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附件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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