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关联申报表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总体情况、封面、填报表单、报告企业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四

来源:TPPERSON 作者:TPPERSON 人气: 时间:2016-07-19
摘要:42号公告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6年版(或新版)关联申报表”)的方式对关联申报表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十四、“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变化

该表是为了加强向境外支付费用特别是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务管理(也即主要是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而设计的。该表也是保留下来的表格之一,但是新版表格中将对外支付项目进行了简并,同时删除了“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及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两列。新旧版表格中列举对外支付项目对比如下表:

旧表项目

新表项目

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

其中: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

1.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

   

2.利息

利息

   

3.租金

租金

   

4.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其中: 商标费

删除

   

      技术使用费

   

5.财产转让支出

财产转让支出

   

6.佣金

合并为“劳务费支出”

   

7.设计费

   

8.咨询费

   

9.培训费

   

10.管理服务费

   

11.承包工程款

   

12.建筑安装款

   

13.文体演出款

   

14.认证、检测费

   

15.市场拓展费

   

16.售后服务费

   
 

新增“捐赠支出”

   

17.其他

其他

   

   其中:       

删除

   

合  计

合计

   

企业填写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及“其中: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两列都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或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

2、该表与关联申报表格体系中的除“关联劳务表”外的其他各张表格的关联性不大;尽管该表的填报说明中没有提到与“关联劳务表”之间的关系,但是特别提醒关注“关联劳务表”中的“关联交易内容”项目下的“市场调查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代理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服务”、“维修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审计服务”、“招聘服务”、“培训服务”、“集中采购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安装工程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体育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服务”、“网络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劳务”等应该都是需要归类到该表张的“劳务费支出”项目的,应注意两表之间的数据勾稽关系。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将对外支付 的管理形式由开具税务证明调整为税务备案;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同时管理流程也由纳税人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简化为仅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此外,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60号)取消了非居民纳税人股息红利、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行政审批而改为备案制,即可在非居民纳税人纳税申报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4、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一直在加强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反避税调查工作。2014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要求各地税局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据税总官方统计,2014年的8个月时间里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专项调查补税金额就达到10亿元;2015年3月18日,在各地税局前期专项调查并借鉴BEPS成果的基础上,税总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提出支付关联劳务费用的受益性原则,为税务机关开展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反避税调查提供了依据。截至2015年底,我国税务机关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专项调查已立案139件,结案80件,补税金额达30多亿元;同时通过阻止跨国企业不合理的费用列支,有效维护了我国税基安全和国家经济利益。 

十五、新增的“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该新增表主要是为了补充完善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而设计的表格。企业填写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该表包含了境外关联方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国家(地区))、经营地址(国家(地区))、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实际税负、注册资本(币种和金额)、投资总额(币种和金额)、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所属行业、所在国纳税年度起始日期、所在国纳税年度截止日期是否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制个别财务报表、是否上市公司、上市股票代码、上市交易所及记账本位币21项非常丰富的信息,能为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及非居民股权转让等国际税收事项的管理提供非常丰富的信息。

2、注意该表中的相关信息与同期资料之本地文档“(二)关联关系: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2.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3、“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4、“实际税负”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5、“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6、“上市公司”应根据境外关联方实际情况选择。选择“是”的,“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栏为必填项,选择“否”的,“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栏为不填项。

7、“上市交易所”应填报境外关联方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全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8、“记账本位币”应根据境外关联方实际情况选填适用的记账本位币种。 

十六、新增的“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该表是新版关联申报表的新增表格,但是该表应是2号文中旧版同期资料内容中平移过来的表格。2号文第十四条同期资料主要内容 (三)关联交易情况之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同时在2号文的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中的表证单书2就是该表;但42号公告第14条同期资料之本地文档:(三)关联交易的“1.关联交易概况”之(5)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中已经不需要填写该表了。企业填写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该表分个别报表信息和合并报表信息两种情形分别填报;分别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2、该表与原表格相比在结构体系上进行了修改,表中“项目”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编制的“利润表的项目”完全保持一致;同时,因为“支付关联企业费用情况”在“关联劳务表”等表中已经填列,为了不再重复,所以在该表中删除了“支付关联企业费用情况”的8个细项;此外该表中增加了非常重要的一栏:划分标准说明。

3、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建议企业:首先根据会计核算的收入明细结果对收入进行划分填报;再按“费用功能法”原则(即如果某项费用是因为从事某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就直接归属于该成本费用项目),对表中的成本费用项目进行合理划分;而对无法按“功能”准确归类的成本费用则可选择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1)销售收入标准:常用标准,在没有更合理标准时采用;2)销售成本标准:一般适用于成本费用类项目;3)人工工时标准:一般适用于产品附加值与工时存在高度相关性的项目;4)人数标准:一般适用于关联和非关联交易业务从业人员存在不同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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