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284号 2013-1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规定,现对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