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注销清算时,资产负债表项目除各项资产、负债和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外,账上反映还有其他应付款20万元因对方原因已无需支付,以及未分配利润-30万元。请问: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该如何纳税?会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如其他应付款20万元因对方原因已无需支付,该项负债为0。上述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是税后利润形成的,因不能重复纳税,所以需要减除。如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说明企业累计亏损无税后利润,减除额为0。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该项亏损无论是否在5年之内,均不得从清算所得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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