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0
摘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由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使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通告

青岛国税通告[2017]9号       2017-12-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面向部分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推行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本次推行范围为:我市目前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开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机打发票(卷式)(以下统称“通用机打发票”),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其中不包括使用出租车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对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以及未核定发票票种的免征额以下的纳税人,本次推行不作强制要求,纳税人可按照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用票需要,即时到办税服务厅根据本通告相关要求办理应用新系统。

  二、推行时间

  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符合本通告推行范围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应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后,按照通知确定的日期到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新系统的培训和安装工作。

  三、发票使用

  (一)对符合推行范围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推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由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使用。

  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打印服务,为当场索取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停止使用(出租车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除外)。

  四、系统使用

  (一)原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超过免征额的,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发票。

  (二)原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不超过免征额的,可选择使用移动终端及税控开票设备开具发票。

  移动终端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设备,由纳税人自行提供。税控开票设备包括“金税盘+51盒子”或者“SIMKEY”,由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免费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为满足开票方和受票方对纸质发票的需求,纳税人应同时配备打印设备。

  (三)对已推行移动终端开具发票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如在经营期间达到或超过增值税免征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要求,将开票设备更换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开票专用设备(金税盘和税控盘),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的价格标准购置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按照维护服务价格缴纳技术维护服务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免征额以下纳税人需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移动终端开具发票,移动终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五、推行安排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免费开票培训,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缴销通用机打发票,领用、发行开票税控设备,核定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事宜。

  如果纳税人对上述事项有疑问,可通过所属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纳税人对上述事项的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等渠道向12366进行咨询。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服务热线

  请拨打12366,按1转国税。

  2.互联网站

  请登陆www.qd-n-tax.gov.cn。

  3.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名称 电话 地址
市南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2612366 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
市北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3659301 市北区上清路26号
市北国税局山东路办税服务厅 0532-85660715 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
李沧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7690228 李沧区大崂路1003号
崂山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3102802 崂山区云岭支路6号
城阳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7868351 城阳区山城路197号
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6988175 黄岛区长江中路188号
保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6769992 保税区东京路53号
高新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66966630 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
胶州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7292225 胶州市腾州路9号
即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8570379 即墨市振华街156号
平度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8360775 平度市人民路75号
胶南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5161165 黄岛区西海岸路183号
莱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0532-88464669 莱西市威海东路9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