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会计中的涉税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一、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根据《扣除办法》规定,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人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人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已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账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该研发费用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由企业自行确认。它的人账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
    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账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二、无形资产捐赠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两种形式;从捐赠的内容划分,有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非货币性资产,又分捐赠“流动资产”(是财务会计中的各类存货,即税法中所称的“货物”)和“长期资产”(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捐赠内容的税收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各类货物(存货)和不动产要视同销售(不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即要计算、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而其余的捐赠,目前并未明确计税。因此,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无形资产”。既然捐赠时不计税,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要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捐出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
    (二)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
    《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发生的相关费  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如果还发生了相关费用支出,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账面余额,借记该账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 9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论接受无形资产捐赠、还是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应该与企业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一样,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