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收益计为当期收益是否与 权人 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违背?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债权人将收到的或有收益作为当期收益是否与 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原则 相违背? 答:不违背。 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这是对债务重组日而言的,即债务重组日的账务处理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

  问:债权人将收到的或有收益作为当期收益是否与“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原则”相违背?

       答:不违背。“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是对债务重组日而言的,即债务重组日的账务处理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当收到或有收益时,债权人作当期收益”,则是或有收益在债务重组日以后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益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