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95]605号 1995-04-27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税[2003]240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3年12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1994]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一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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