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您更便捷、及时、准确地办理改革所涉及的增值税事宜,应享尽享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原分2年抵扣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按规定方法计算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五)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您在2019年3月底前,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开具。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税率调整后业务的发票开具。2019年4月1日起,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发票开具软件的税率选择。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如需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申报表修订。为适应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政策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5月1日起办理纳税申报时即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二)开具原税率发票申报方法。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原税率16%业务时,在申报表13%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列,申报适用原税率10%业务时,在申报表9%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列。 (三)简化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四)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结转的申报。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5月1日起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四、咨询主要渠道 为了帮助您充分理解和掌握最新的增值税政策变化,税务机关将采取政策培训、上门辅导、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台等多种手段开展宣传辅导工作。您在学习和适用政策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同时,也请您及时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改革措施的详细规定和最新动态。 在升级和适用税控开票软件时如遇问题,使用金税盘开票的纳税人请拨打服务电话:95113(金税盘);使用税控盘开票的纳税人请拨打服务电话:4000110088(税控盘)、4006112366(税控盘)。以上服务电话均为服务单位24小时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深化增值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前期尽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仍可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