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单位属于今年棚户动迁地区,由于企业要发展,已申请动迁办补偿一块土地并建厂房,请问在取得动迁补偿金或土地使用权后,在处理资产及搬迁过程中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账务?谢谢! 回复内容:(国税函[2003]115号2003-01-29)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做出了规定。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比照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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