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34号 2005-03-2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函[2009]2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流转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调整补充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国税局审批;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市、县级审批权限,并及时报省局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退增值税申请资料不再报送省局,资料份数、审批程序等由各市国税局按确定后的审批权限进行相应调整。 二、各地应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实地核查力度,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到位。 三、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除按《意见》的有关要求检查企业减免退税落实情况外,还将对税务机关内部的审批内容和标准、工作程序等进行重点检查,以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四、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退税统计表》,由各市国税局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填制后,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局。报送途径: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增值税/综合利用企业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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