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31
摘要: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补办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六、发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税控专用设备;

  3.《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款缴纳申报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发票领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发票代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领用发票业务需实名办税,管理人以企业名义领用发票时,应指派办税人员进行实名认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

  【注意事项】

  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设定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包括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等)。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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