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渝高法[2020]24号 重庆市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
十二、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办理材料】 1.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2)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5)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7)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8)《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2.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5)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10)《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3.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8)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1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4.合并 (1)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8)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9)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10)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1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5.分立 (1)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5)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9)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10)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1)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1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办理时限】 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所属期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可于“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507/t417713.html”下载。 十三、修复重整企业纳税信用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7号) 【办理材料】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四、变更税务信息 【业务概述】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变更信息有关证明材料(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变化)。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办税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办税人员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五、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包括: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进行清算申报。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办理材料】 1.清算备案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2.经营期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申报表; 3.清算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清算备案:管理人在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期起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经营期申报: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应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清算申报: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管理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管理人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时,应考虑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在最后分配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六、税款入库 【业务概述】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 2.税收收入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好缴纳税款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管理人待缴库税款的账号; 2.管理人将税款汇入此账号,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税收收入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并将缴款书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指定部门人员; 十七、注销破产企业税务登记 【业务概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注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2.《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如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管理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复印件),供税务机关核销使用。 2.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债权申报事项说明 (一)社会保险费债权 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正式划转至税务部门。对于划转以前的欠费,继续由人社部门申报债权,划转之后的欠费,由税务部门申报债权。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债权 2020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于所属期2019年度及以后的欠费,由税务部门申报债权。 附件: 1.企业破产涉税事项业务办理清单 2.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联系方式 企业破产涉税事项业务办理清单
1.该清单为企业破产常见涉税事项,如有其他事项需要办理,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如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需先经实名办税验证,并持有企业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 3.具体办理流程和资料请参考《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2.0》。 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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