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2]98号 2002-04-2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对减税、免税、缓缴税款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缓缴税款是指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减税、免税、缓缴税款、死欠核销、税前扣除项目。 减税、免税、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缓缴税款。 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 减税、免税、缓缴税款的审批必须遵循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的审批需经局务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定制度。 第六条 承办处(科)室应当逐户严格审查送批的资料。 第七条 承办处(科)室必须在审核的基础上注明意见和依据,提请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条 研究减税、免税、缓缴税款事项的局务会议按照局务会议的召开程序进行。 第九条 承办处(科)室应在局务会议召开三天前向会议成员送发《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呈报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局务会议召开时,由承办处(科)室首先汇报审批事宜及初审意见,然后由会议成员发表审核意见,局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并作出审批结论。 第十一条 承办处(科)室根据局务会议的审批结论,制作《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会议纪要》报局长审批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文书(两类)(略)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数额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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