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所[2007]22号 2007-12-29 税屋提示——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1.依据津地税所[2008]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同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条款废止]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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