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二、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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