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4]22号 1994-11-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对纳税人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凡需要计算进项税额的必须填写规范,不得漏项。凡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如没有起运地点,所运货物重量、单价、运费、装卸费等其他杂费混合填写的等等,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对纳税人购进货物,而以“运输费用”支付的,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4、对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若已将这部分运输费用计算了进项税额的应予以剔除。计算公式为: 准予以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金额/当期购进或销售货物的金额) 附件:财税字[1994]0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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