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流发[1994]2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22
摘要:对纳税人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凡需要计算进项税额的必须填写规范,不得漏项。凡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如没有起运地点,所运货物重量、单价、运费、装卸费等其他杂费混合填写的等等,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4]22号       1994-11-2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对纳税人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凡需要计算进项税额的必须填写规范,不得漏项。凡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如没有起运地点,所运货物重量、单价、运费、装卸费等其他杂费混合填写的等等,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对纳税人购进货物,而以“运输费用”支付的,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4、对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若已将这部分运输费用计算了进项税额的应予以剔除。计算公式为:

  准予以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金额/当期购进或销售货物的金额)

  附件:财税字[1994]0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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