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183号 2001-07-1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除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所列的有关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二、对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在一年内,对其一个月内核定的专用发票使用量实行分次发售,每次最多不超过10份;对供应手写专用发票的,在一年内,一律实行“代管监开”。 三、要加强对商贸企业经营情况、已领购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申报纳税时,要核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税额是否已按期足额申报,发现未按期足额申报的,要立即进行查处;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因业务量下降使用专用发票数量减少的,应及时调整减其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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