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3]26号 2003-11-13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发[2003]92号)已下发各地执行。现将我省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票样明确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应是涉及增值税抵扣货物运费发票;在全国新版发票未实行前,我省现行有6种票样(见附件),具体名称如下: 1、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发票代码0607。 2、福建省道路货物(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609。 3、福建省道路运输零担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610。 4、福建省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620。 5、福建省水水货物联运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621。 6、福建省水路中转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622。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其他收费,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票样》规定,使用相应的交通运输业专业发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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