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199号 2005-08-0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5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纳税人因为水灾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简政放权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83号,见《广州地税公报》2003年第6期)的规定办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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