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5]19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07
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199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函》(财综便字[1994]10号)的规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发票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逐级上解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管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5]195号       1995-08-07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199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函》(财综便字[1994]10号)的规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发票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逐级上解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在收取行政性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各地、州、市国税局应根据使用量向省国税局申报票据领用计划,由省国税局到省财政厅统一购领,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