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5]195号 1995-08-07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199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函》(财综便字[1994]10号)的规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发票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逐级上解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在收取行政性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各地、州、市国税局应根据使用量向省国税局申报票据领用计划,由省国税局到省财政厅统一购领,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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