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1]114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第一条“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废止。 3.依据陕地税发[2007]9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废止。
从2001年6月28日起,在我省境内首次发行电脑体育彩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1]48号通知精神,现就彩票发行中有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规定,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及各地市所属的彩票发行机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主管税务机关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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