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有关税收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1998]57号 1998-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所属各收费站(点)收取的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税额分别依7%的税率及3%的附加率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取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应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含附加)的征收管理,暂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具体负责,并实行统一征收,分别入库。即: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统一征收的营业税(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一定的比例(另研定)分别缴入乌鲁木齐市市级金库、吐鲁番地区级金库和昌吉州级金库;企业所得税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三、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等有关手续,并主动依法申报纳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与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及有关地、州、市加强联系与配合,切实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四、对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过路费”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我局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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