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特[2000]26号 沈阳市转发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8
摘要: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市、区、县(市)总工会财务部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本年已提取而未拨交的工会经费,仍在“其他应付款”——应缴工会经费科目核算,转下年按规定补交工会经费。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国税特[2000]26号         2000-12-18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上级工会经费缴款书》、《行政拨交基层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四联仍作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市、区、县(市)总工会财务部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三、企业本年已提取而未拨交的工会经费,仍在“其他应付款”——应缴工会经费科目核算,转下年按规定补交工会经费。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总工会

2000年12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