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5]20号 1995-11-20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及退税的具体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后,需按月向主管国税局(分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并同时附送由海关核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算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及其他有关账册。 二、各单位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后,必须深入企业逐项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真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明资料在15日内上报市局。 三、市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经严格审核后进行分类审批:属于免税抵扣的,市局签批后退回主管国税局(分局);属于退税的,由市局签署意见后移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实现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有关资料退回主管国税局(分局),再由其通知企业知照。 四、各单位对已经办理免税抵扣和实现退税的企业应逐户建立登记台帐,逐项登记已抵扣税或已退税情况以便备查。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抵扣税款或退税的要严肃处理。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94年已经发生的出口货物免税或退税的业务,各单位按照上述审批程序进行一次性填报,经严格审核后,于三月底前上报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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