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6]104号 1996-10-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对于6.50-16-12型轮胎征收消费税,企业多次反映难以承受。化工部化办生发[1996]118号文明确6.50-16-12型轮胎是为手扶拖拉机等农业车辆设计的专用轮胎,应确认为拖拉机专用胎。鉴此,根据有关税法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企业生产销售的6.50-16-12型轮胎,如用于手扶拖拉机的,其未入库的消费税税款给予暂缓征收;除此之外,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请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0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