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汽车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40号 2005-04-1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目前,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自行核价征税。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征税价格不统一的问题,为此,现明确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公布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征税审核时必须登陆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主页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查询”栏进行查询。申报车辆的价格高于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计征;低于的,按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二、对省国家税务局没有公布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仍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要求,进行核价征税,并及时通过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主页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报备”栏进行上报。省局将以此为依据,审核并在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查询”栏进行公布。 三、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核定车辆计税价格时必须现场验车,上报车辆价格信息时,应将车辆产地、厂家、车辆型号、吨位(仅指货车)、座位(仅指客车)、排气量(仅指轿车)、配置、核定最低计税额等上述内容逐一列明上报,做到上报信息真实、准确。 四、龙岩、南平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不能直接登陆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主页的,可通过当地税政科进行汽车价格的查询及车价信息的上报。省局车辆购置税网页“最低计税价格查询”栏设置用户名和口令,请各设区市局税政科与省局流转税处联系。 本通知从4月18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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