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1]28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20
摘要:提高审核审批效率。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纳税人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的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国税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返还纳税人或上报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84号            2001-08-2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内资,下同)征收管理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是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保障。针对前期审核管理工作中存在着问题,为加强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防止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基管理,促使企业准确计算应税所得

  各主管国税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切实做好税基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到税前扣除真实、合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在管理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税收与财务核算、会计制度的关系,对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等费用的提取办法、比例、标准,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抵触时,要坚持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二、严格执法,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为加强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先后制定有关办法,对纳税人有关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事前审核,较好地维护了税基的完整性,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各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和落实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和变通政策。对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各主管国税局务必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凡未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予税前扣除。

  (二)及时受理审纳税人的申请。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国税局应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齐全和填写规范,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等申请,应及时向纳税人讲明原因并予以退返或限期改正重报。为解决以往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审核工作过于集中的问题,对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已发生需办理申请税前扣除的费用,本着随发生随申请的原则,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申请事宜。对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的,经主管国税局核准,可延期申请,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主管国税局不予受理。

  (三)增强审核审批的责任心。税前扣除项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质量,直接反映出我们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工作状况,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性,因此各主管国税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工作规程,认真细致地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申请资料,必要时应深入申请企业实地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在相关的审批表上作出是否予以审批或上报市局的意见并签名盖章。

  (四)提高审核审批效率。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纳税人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的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国税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返还纳税人或上报市局。为此各主管国税局应建立受理审核登记备查制度,按实际情况、表中项目详细填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受理审核登记表》(见附表)。

  三、自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所发生的下列税前扣除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进行税务处理,主管国税局不再办理审核审批事宜: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

  (二)农村信用社购置的运钞车;

  (三)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微机购置费;

  (四)计算机联网费、软件开发费或购置费;

  (五)企业开办费。

  四、做好税前扣除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各主管国税局应认真做好对纳税人上报的申请税前扣除的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齐全、妥善保管。为确保及时完成统计上报工作和全面了解掌握全市中央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情况,根据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各主管国税局应按照市局《关于上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统计表>的通知》(所便函[2001]6号)规定,在次年5月15日前将本年度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情况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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