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5]164号 2005-07-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机构购置或新建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三、对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自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四、对外籍个人翻修房产费用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房产翻修竣工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年。 五、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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