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6]201号 2006-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43号)(以下简称43号通知)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68号)(以下简称168号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程序不甚明确,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若干减免税政策,现对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减免为审批类减免项目,且属于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应按照43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行一次性审批,每年定期进行核查。具体为: (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符合免税条件险种名单未下发之前,对保险公司该项业务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名单下发后,由有权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审批,在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三)以后年度纳税人只需对新增或变化的险种进行申请,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同时对名单内险种进行减免税申报,但税款可不入库。 (四)税务机关需对该减免税每年进行定期核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教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中涉及有关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均为报批类减免税,按照168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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