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16号      2022-04-07

  当事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8C240Q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17

  法定代表人:任*英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号*楼***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注册会计师任*英、何*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审计收费2.35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18.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检查发现,对银行存款明细表中的10个银行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银行函证程序的理由;**腾冲在中国银行腾冲支行的账户余额438.66万元未编入银行存款明细表,现金盘点表依据货币资金报表金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间的差额编制,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现金盘点表为人为编造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5.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85.7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检查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林宇飞1人,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林宇飞、杨敏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腾冲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37.1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973.86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7,013.77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6%。检查发现,编制的预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应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赵晓军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新烨1人,对这3个往来项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存货期末余额29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及权证检查程序。**腾冲固定资产期末余额7,040.0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0%。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无盘点表和产权证明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368.0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326.72万元。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销售收入汇总数一项,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分类及前后期对比分析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腾冲财务报表中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期数,无上期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各会计科目披露数据只有年末数和本年数,无年初数和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8.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9.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你所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任*英、何*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审计收费6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944.4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36%。检查发现,银行存款余额3,946.07万元,共12个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审定库存现金1,998.30万元,是将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的银行对账单之间的差额作为库存现金列报,库存现金余额较大;现金盘点表中会计主管和监盘人签名均为张晶,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你所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款回函件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84.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9%;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836.31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31%。检查发现,编制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客户为自然人李作武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浩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李作武、刘浩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你所私刻,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丽江**存货期末余额71,417.4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6.4%。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存货明细清单、无存货抽盘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丽江**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4,291.3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29%。检查发现,未获取在建工程的项目资料,未执行监盘或者其他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丽江**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64.4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02%;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11.78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98%。检查发现,对上述往来款项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丽江**长期借款期末余额20,751.44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2.2%。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进行利息测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你所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8.未实施现场审计程序。检查发现,该项业务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由朱*菊1人编制,复核人为任*英,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0日,审计计划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6日,审计计划编制时间晚于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时间。三级复核记录中,一级复核为何*,二级复核为李*华,三级复核为任*英,一级复核人与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不一致,一级复核人何*为加盖签名章,二级复核人李*华的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没有实施现场审计程序的轨迹,财务报销凭证中无外勤项目差旅费报销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任*英、李*明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071号),审计收费0.14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勒**)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2.0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3%。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共1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弥勒**存货期末余额6.3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盘点的存货无明细清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弥勒**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5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检查发现,未获取固定资产权证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弥勒**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59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审定财务报表不完整,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财务报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出具审计报告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任*英、李*明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昆明**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60号),审计收费0.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库存现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41.4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92%,其中:现金余额115.82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5.62万元。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现金监盘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监盘人员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昆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37.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8.90%;预付账款期末余额87.9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9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087.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88%;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4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3%。检查发现,应收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政1人,预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其他应收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应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李丽1人,未对上述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昆明**存货期末余额83.4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7%。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存货明细,只有一级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存货监盘表只填写期末库存商品期末余额83.41万元,没有填写库存商品具体品种和数量,无监盘人签字,未实施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48.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1%。检查发现,无固定资产具体明细项目和数量,没有实施固定资产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短期借款期末余额688.2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8.53%。检查发现,没有执行函证程序,没有取得贷款合同,没有测算借款利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未获取相关纳税申报表,未检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项目的计提是否合规,未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复核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计税依据是否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未分配利润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获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未分配利润变动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076.4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51.01万元。检查发现,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实施截止测试;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并检查结转数额的正确性,也未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测试,财务费用未测算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10.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利润表项目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任*英、何*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79号),审计收费0.1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0.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1%。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08%。检查发现,虽然执行了函证程序,但缺少函证过程控制轨迹或记录,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3.69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对收入的完整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私刻被审计单位公章,编造虚假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检查发现,你所对**腾冲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丽江**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实施的审计,审定报表、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证据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的公章为你所私刻,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为虚假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七)未如实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检查期间篡改重要审计资料

  检查组抽取审计工作底稿开展检查后发现,你所于2021年10月28日晚更换了检查组调取的部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更换了**腾冲、丽江**和昆明**的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资料,影响了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八)部分审计工作底稿非你所员工编制

  检查发现,你所出具的《昆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20号)和《泸西县**贵金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43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为贺*巧,贺*巧不是你所员工。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你所的申辩意见提出:一是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你所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恶意;二是违法事实涉及的审计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三是本机关拟给予的行政处罚过重。综上,你所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你所申辩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不能成立。本机关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对你所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向你所详细说明情况后,你所书面告知本机关不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典远审字〔2020〕第071号、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典远审字〔2020〕第179号、典远审字〔2021〕第060号和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等5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89,200元(捌万玖仟贰佰元整)。

  (二)并处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和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等2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83,500元(捌万叁仟伍佰元整)5倍计417,500元(肆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

  (三)吊销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到期不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本机关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